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度應稅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折算:
應稅活動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12個月的應稅活動總營業額÷ (1+3%)
根據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的應稅營業額,按照扣除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意外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應稅活動中的應稅銷售額。
根據營改增的有關規定,有抵扣項目的試點納稅人的應稅行為,按照抵扣前的銷售額計算。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意外轉讓的不動產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且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無需重新登記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試點實施前,應稅活動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
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