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公司股東變更流程要交費嗎

公司股東變更流程要交費嗎

公司的股份通過股權交易進行買賣,該交易造成股東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更必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備案。

股東變更時需要繳納相關稅費。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說明如下。

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

具體如下:

(壹)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壹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

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

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壹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壹)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

壹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擴展資料: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壹、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誌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壹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壹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註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資格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百度百科-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