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又稱“專用稅票”)。
2.出口商品銷售明細。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加蓋海關驗訖印章。
4.出口收匯單據。
但是,以下四種出口貨物可以不提供出口收匯。以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2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c .經主管部門批準延期收匯但未逾期的出口貨物;d .境外投資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國外的貨物。
5.增值稅《稅款(僅限出口貨物)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表》(自1996年4月起執行,詳見財稅字[1996]第8號)。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運輸公司的貨物,應按月向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和出口產品退稅申報表,並提供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和銷售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收據。其中,出口發票必須寫明所售貨物的名稱、數量和銷售金額,並由外輪和遠洋國船長簽字。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時,應當在修理修配貨物復運出境後,向稅務機關提交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和出口產品退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運出境申報表、外匯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