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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計量和會計

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通常應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公允價值模式。但是...同壹企業未來只能使用壹種模式計量所有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同時使用兩種計量模式。

壹、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按期(按月)計提折舊或者攤銷,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減值測試後,確定發生減值,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損失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折舊或攤銷。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作為相反的會計處理。(公允價值模式後續計量,租金收入也計入“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