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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財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醫院財務管理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適應衛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實加強醫院的財務管理,建立醫院財務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進醫院經濟管理的深入開展,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醫院是醫治和預防疾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社會主義福利事業單位,同時又是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因此,醫院的財務管理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院方向,必須按照客觀經濟規律,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積極合理地組織經濟活動。第三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任務是,按照勤儉辦事業的方針,以貨幣形態對醫院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保護醫院財產物資的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決算;加強經濟核算和經濟責任制,推行目標管理,認真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不斷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證醫療、科研、教學、預防等各項任務的完成。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貨幣資金管理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並實行總會計師責任制。要正確處理好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關系,以及國家、醫院、職工個人3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第六條 醫院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並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醫院各項會計事務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醫院會計制度辦理。第二章 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第八條 為了對醫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統壹領導,要根據醫院規模,設置相應獨立的壹級財會機構。第九條 按照《會計法》規定精神,300張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負責制。總會計師或具有會計師(含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並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行使職權。第十條 財會工作崗位壹般可分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核算、費用核算、往來結算、藥品衛生材料核算、住院結算、門診收費、物價管理、總帳報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這些崗位的設置,應根據單位大小、業務量繁簡情況,本著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原則來確定。可以1崗1人,1崗多人或1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帳簿登記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醫院的財會人員編制,參照下列原則配備:

財務科(處、室)人員配備:100張病床(不含壹百床)的醫院設4至5人;100至199張病床設6至7人;200至299張病床設8至9人;300至399張病床設10至11人;400至499張病床設12至13人;500張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張病床,增加1人。

門診收費處人員配備:日門診量500人次以下設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結算人員配備:100張病床設4人,每增加50張病床增加1人。

醫院其他部門的財會人員(藥品會計、財產會計、基建會計、夥食會計等),納入相應科室的人員編制,行政上歸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財會部門的指導。

醫院工作量超出規定定額時,應相應增加財會人員。第十二條 財會崗位應根據崗位工作需要和責任輕重合理配備高、中、初級財會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 財會人員的任免應按《會計法》規定辦理。財會部門負責人及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財會主管部門同意。上級財會主管部門有權責成醫院對受到錯誤處理的財會人員予以糾正,對不宜擔任財會工作的人員予以撤換。第十四條 財會人員在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壹般財會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財會負責人、財會主管人員監交;財會負責人、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院長監交,必要時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第十五條 財會機構的任務

1.負責醫院財務預、決算編制和執行工作。

2.負責醫院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認真貫徹增收節支、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

3.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為經濟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

4.進行財務分析,對經濟前景和經濟活動進行科學預測,並參與經濟決策。

5.醫院報送各類會計報表、簽訂承包合同和經濟合同,要由財會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並由院長、總會計師審批和簽字。

6.負責對醫院有關部門財會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7.負責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和業務考核,並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