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明確規定
根據《會計法》第37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審計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其次,從公司管理的角度來說,會計出納存在嚴重的財務風險。當現金收支和賬目都是壹個人拿的時候,沒有相互的制約和監督,自己的收支自己記賬,很容易造成用途甚至金額的人為變動,產生腐敗。這也是《會計法》明確規定的原則之壹。
所以會計和出納必須是兩個人。
如果公司規模較小,需要精簡或優化各崗位,建議設置專職會計,出納由其他人員兼任,會計指導收款、付款、日記賬登記。除此之外,會計本身也可以兼做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