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現行收入標準與建造標準之間的界限不夠清晰,可能導致對類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來規範所有與客戶產生的收入,並對是否確認某壹期間或某壹時點的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導,有助於更好地解決當前收入確認問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2)以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將銷售商品的收入與提供勞務的收入區分開來,強調在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這在實踐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在履行中履行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收入確認的過程能夠得到更加科學合理的體現。
(3)為涉及多項交易安排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只對涉及多重交易安排的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導,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和會計準則解釋中關於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的實際需要。新收入準則對涉及多項交易安排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要求在起始日對會計處理進行評估,對每項單項履約義務進行識別,並按照每項單項履約義務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單項銷售價格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配到每項單項履約義務中,從而在履行每項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於解決該類收入確認問題。
(4)明確規定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
新收入準則對壹些具體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作了明確規定。比如區分毛收入和凈收入、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加盟費不退等。,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地指導實際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