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的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準則)將替代《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規定》。
新準則實施後,原執行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上述現行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企業簽發的保險合同、分入分出的再保險合同、不同控制下的合同轉讓或企業合並過程中取得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應當按照新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為規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新準則全面規範了保險合同的生命周期,制定的條款數量為單個企業會計準則之最。其中,新標準主要體現了三大亮點:計量單位、計量模型和分布式實現。
1.保險合同組確認和計量。
新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將風險相似、統壹管理的保險合同歸入壹個保險合同組合,再將保險合同組合根據利潤水平進壹步細分為合同組。新標準不再區分保險業務類型,而是以合同組為計量單位。
在此基礎上,新準則提出了以與未來服務相關的業績現金流量變動額調整合同服務保證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組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需要確定合同服務保證金(指企業因未來提供保險合同服務而在未來確認的未盈利利潤)。通過計算履約現金流量、終止確認當日相關資產或負債對應的現金流量、歸入合同組的合同當日產生的現金流量之和,結果表明,凈現金流入為合同的服務利潤率,而凈現金流出為首日損失。此後,保險公司應當終止確認該合同對應的保險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資產。
在後續計量中,應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提供的未來服務的變化調整合同服務毛利,並在後續服務期間進行攤銷,即采用滾動計算方法真實反映後續期間合同服務毛利的變化。
2.完善保險合同的計量模型。
圍繞負債、收入和利潤三個會計要素,新準則進行了壹系列調整。
負債方面,新準則下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包括履約現金流和合同服務保證金兩個部分。其中,績效現金流量包括對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貨幣時間價值和財務風險的調整、非財務風險的調整三部分。值得註意的是,新準則明確,保險公司不能在收到保險費時立即確認其收入,而需要將其確認為保險合同負債,然後在提供保險服務過程中分期確認其收入。
在收入方面,新準則調整了保險服務收入的確認原則:保險公司必須將投資部分與保險合同中能夠明確區分的其他非保險服務部分分離,保險合同中的投資部分不得納入保險服務收入的確認,這將有效擠出保險公司的業績。因此,在新準則下,保險服務收入主要包括期初預計當期發生的保險服務費、非金融風險調整變動、合同服務保證金攤銷、其他金額(如與當期服務或過去服務相關的保費經驗調整)、保險收購費用攤銷。
在利潤方面,新準則下的利潤表采用了全新的表達形式。保險公司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保險服務收入、保險服務費用、保費分配、保險服務費用攤銷、承保財務損益、再保險財務損益。其中,保險業務收入和保險業務支出需要單獨列示,這樣會更清晰地顯示保險公司的利潤構成。
此外,新準則對直接參與分紅的保險合同、虧損合同和1年內的短期保險合同設定了特殊計量要求。對於再保險合同,新準則也提出了相關規定,以減少再保險合同與相應保險合同的會計不匹配。
3.遵循IFRS17,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壹致。
為消除A+H股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準則的差異,新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接軌。17-保險合同(以下簡稱IFRS17),自2023年6月65438+10月0日起實施。新準則要求同時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
對於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即國內保險公司,包括國內上市公司),“中國版IFRS17”比IFRS17晚執行三年。這就給它留下了足夠的準備時間,讓它總結和借鑒首批企業執行新標準的經驗,打壹場有備無患的仗。當然,鑒於新舊準則變化較大,新準則提供了全面追溯調整法、修訂追溯調整法和公允價值法三種銜接方式,幫助保險公司平穩過渡到新的保險合同準則。
新準則除實施日期有所銜接外,在確認和計量的主要原則方面與IFRS17保持壹致,並對IFRS17的部分文字細節進行了書面調整,使其更符合我國會計詞匯的使用習慣。例如,IFRS17中的“保險財務利得或費用”更名為“保險合同中的財務變動”。
此外,新準則還填補了現行準則的空白,對保險合同的確認、初始確認、終止確認、合同合並、合同修改、合同邊界、保險收購現金流量的處理、損失合同的後續計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這進壹步完善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
不難發現,新準則的系列修訂致力於實現保險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可比性、不同地區之間的可比性、更清晰地列示保險公司利潤的目的,通過規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突出“保險姓”。相應地,不僅是財務會計和精算,保險公司的數據、系統和流程也面臨著升級的要求。保險公司要以金融改革為抓手,提高業務素質,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在變化的形勢中打開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