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體結構的變化:原基本原則為十章,即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財務報告和附則。新基本準則共十壹章,除第九章“會計計量”外,第二章名稱由“通用原?修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突出了財務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有用的信息。
2.《基本準則》的目標已經修訂。原基本準則的目標是統壹會計準則,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新基本準則將目標改為統壹企業會計準則,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也就是說增加了“規範會計行為”。
3.增加了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舊的基本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新《基礎會計》第四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幫助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
4.《會計通則》進行了大幅度修訂,不僅體現在基本準則章節名稱的變化上,還體現在具體內容上。新會計準則將原基本準則中的“總則”壹章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原基本準則規定了12項基本原則,即七項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真實性、相關性、可比性、壹致性、及時性、重要性和清晰性)和五項計量確認基本原則(實際成本定價原則、費用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等)。對新的基本準則進行了補充和修訂,將會計原則修訂為八項原則(客觀性、相關性、清晰性、可比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以“權責發生制”作為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不再是壹般原則,同時取消“配比原則”和“收益支出與資本支出劃分原則”;以“實際成本計價”原則作為會計計量屬性不再是壹般原則;將原“可比性原則”和“壹致性原則”合並為“可比性原則”;同時,將2001 1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中的“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原則納入基本原則範疇,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弱化了可靠性。
5.資產的定義已經修改和調整。原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新準則將資產定義為: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顯然,新準則強調資產是預計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表述上更加簡潔。
6.調整了資產的分類和特征。原準則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六大類,並對這六大類資產給出了較為完整的定義和說明。新準則刪除了資產的具體分類,將其留給相關的具體準則進行澄清。此外,新準則總結了資產的特征,強調資產具有三個特征:由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
7.增加了資產的確認條件。原準則只定義了資產,沒有明確資產的確認條件。新準則明確:資產不僅要滿足資產的定義,還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與項目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二,項目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只有這樣才能確認為資產。僅滿足資產定義但不能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將在附註中進行相關披露。
8.負債的定義已經修改。按照原來的標準,負債是可以用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負債。新準則明確: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該義務的履行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9.刪除了負債的分類,增加了負債的特征。原準則將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並對兩類負債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定義。新準則刪除了負債分類的內容,其內容由相關具體會計準則規定。新準則特別關註負債的三個特征: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這種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履行這壹義務預計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10,增加了確認條件。最初的準則沒有界定負債的確認條件。新準則規定,壹項交易或事項可以確認為負債,必須同時滿足負債的定義和負債的兩個條件:與項目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11.修改了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原準則簡單地將所有者權益定義為企業投資者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新準則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12.刪除了所有者權益的分類。原準則將所有者權益分為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但是,這些規定已經從新的準則中刪除,留給相關的具體準則處理。
13.對收入的定義進行了調整:原準則將收入定義為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中實現的營業收入。新準則的定義是“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將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強調日常活動導致的經濟利益流入。
14.增加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原準則規定“企業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證的,應當確認營業收入”,新準則修改為“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向人,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經濟利益的流動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確認收入”,由原來的形式變為實質。
15,調整了費用的概念定義。原準則對費用的定義是:“費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新準則強調費用是日常活動引起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並將費用的概念定義為:“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將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
16.費用的分類以及特性的調整和修改。原標準不僅定義了成本的概念,還對其進行了分類,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期間成本。新標準取消了這種分類。
17,追加費用確認條件。新準則規定,費用的確認不僅要求相關事項符合軍政府的費用,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8,增加了得失的概念。新準則規定,計入企業損益的、與所有者對醬料的投資或利潤分配活動無關的、最終將導致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利潤,改變了利潤的計算公式: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金額計量。
19,調整了財務報表的構成。原準則規定的各種原因報表的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附表、會計報表和財務報表。新準則只做了最低要求,規定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報表和附註。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財務報表,主要是考慮到財務報表中涉及的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不應該用會計準則來規範。
企業會計準則第壹章存貨的分析與比較
壹、新舊存貨準則差異的對比分析
1,總體結構變化
新的存貨準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四章組成,而原存貨準則由引言、定義、確認、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最終計量、存貨成本結轉、披露、延伸和附則十部分組成,使準則更加簡潔。
2.取消了確定存貨實際成本的移動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有利於我國會計準則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的進壹步趨同。
3.取消了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的相關說明;
4.將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範圍擴大到部分存貨項目,如造船、大型電機制造;
5.增加了企業提供勞務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存貨成本的說明;
6.調整了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披露的存貨信息內容,刪除了應披露的存貨的取得方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補充了企業確定存貨發生應披露的方法要求。
二,新存貨準則的實施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1.由於新的存貨通則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移動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在市場價格不穩定的情況下,對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了壹定的影響。
2.隨著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範圍擴大到部分存貨項目,仍會將存貨保留在長期生產周期的壹般利潤表中,減少當期財務費用,增加利潤,相應增加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資產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