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務院總署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設立(開業)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住所使用證明;
(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三)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證明。
擴展數據:
住宅樓內的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宅(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1)居民樓內住宅房屋變更為營業用房的,需要建委出具證明;
(2)平房內住宅房屋變更為營業用房的,還應當提交住建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證明。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應當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建為營業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樓和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制造、危險化學品經營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生產安全隱患、影響人民健康、汙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