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壹制度既註重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情況下對非過失合夥人的保護,又考慮到壹般或輕微過失情況下合夥人之間的風險。
所以:
(1)金算盤會計師事務所除宋二、張三以外的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宋二、張三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