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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嚴禁擅自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原標題:關於印發調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第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和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通知》(財庫〔2065〕438+05號192)等法律政策,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使用調整操作指引》。 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調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操作指引

財務和行政部

2021 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和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通知》(財庫〔2065〕438+05號192)等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範疇,主要是指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專項債券資金不能及時有效使用,導致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發生變化。

第三條專項債券基金的使用遵循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的原則。專項債券壹經發行,債券資金應嚴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地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

第四條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級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實施。

第二章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專項債券資金已經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具體情況包括:

(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小於預期;

(二)項目完成後,專項債券資金有結余;

(三)財政、審計部門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行為,根據監督檢查或審計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專項債券用途的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過審核並具備發放和使用條件。項目是有壹定收益的公益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規模自我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以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與適用調整的債券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專項債券資金安排,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的重點領域重大項目。

(三)調整專項債券資金安排,優先選擇與原安排項目屬於同壹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變更項目類型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樓堂館所、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和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調整後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符合條件的本級政府項目。如無符合條件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可收回專項債券資金,統籌安排相應專項債務額度。

第三章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可在每年9月底前組織實施1至2項目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的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的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的項目融資余額計劃應準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程序、投融資規模、收入來源、建設期限、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的預期收益和融資余額、原計劃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的還款安排等。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並於10年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準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項目調整和實施管理

第十條按照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專項債券項目調整中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整管理。經省政府批準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支出總額、減少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由地方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轉移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十壹條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規範專項債券項目調整中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的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減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支,增加調整後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支。原項目減少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後項目增加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專項債券的債務(借貸)收入、債務(借貸)支出等預算項目應做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的會計要求,調整當年預算收支中的相關預算科目。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之間調整債券資金使用時,應當與相關地區重新簽訂轉貸協議或者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後,省級財政部門應按以下原則及時披露信息:

(壹)調整專項債券用途,不改變原專項債券登記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支付安排等。

(2)對於專項債券用途的調整,應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已獲省級政府批準,並壹並披露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專項債務等情況。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的,應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原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的項目概況、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

(四)按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政府批準後(預算調整按程序報省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壹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臺(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行、登記、托管機構門戶網站上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財政部門應在省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使用調整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壹體化的要求,通過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專項債券使用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範債券資金使用,提高績效。

第十六條財政部地方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進行監督,確保債券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項目調整規模、頻率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壹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高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準確性和規範性。

第十八條各地不得違反規定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以專項債券用途為名挪用或套取專項債券資金。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