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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簽訂破產協議騙取銀行貸款違法嗎?

1.法人簽訂破產協議騙取銀行貸款違法嗎?

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和第壹百九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兩個罪名。其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貸款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放數額較大的貸款的行為: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其他方式的貸款。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形式上,兩罪主要有三個區別:

首先,主觀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於犯罪主體。前壹種犯罪的責任是故意的,不需要特定的目的。犯罪後責任的構成要件除故意外,還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體現為不歸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另外,單位可以是前罪的主體,但不能是貸款罪的主體。最高人民2006年10月21日發布的《全國審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公司放貸時,應以合同犯罪論處。

其次,客觀上,被侵害的法益與犯罪行為是不同的。雖然兩罪都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侵害國家、社會和市場主體經濟利益的犯罪,但相對而言,前壹罪側重於誠實信用原則和金融信用制度,後壹罪側重於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財產權。同時,前壹罪是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後壹罪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等五種行為和手段獲取貸款。

最後,在涉案金額方面,結合《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騙取貸款壹百萬元以上,或者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具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節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騙取貸款罪。如果借款數額較大,達到2萬元,就可以構成貸款罪。

二、兩類犯罪的實質界定

借助於騙取貸款罪與放貸罪在形式上的區分,可以對兩罪的界定作出初步判斷。要想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區分,還需要繼續探討“欺騙行為”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行為。

首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的“欺騙行為”與放貸罪的“行為”是否有本質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壹般不區分這兩種行為。編造引進資金或者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以及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手段,也視為詐騙。

其次,實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以客觀行為判斷,可能導致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與欺騙行為或行為交織在壹起,造成定義上的混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騙取貸款罪,但在具體適用中,冒充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既是騙取貸款的構成要件,也是貸款的構成要件。

最後,不同和侵權的對象不同,非法占有的含義也不同。非法占有貸款罪的目的應界定為不歸還貸款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取得貸款前後的行為來判斷。在取得貸款前,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而騙取大量資金或者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註意的是,在他人明知、冒用親友名義或者通過認識的人幫助借款自用,且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責任;取得貸款後,攜款潛逃,或揮霍貸款使其無力償還,或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以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銷毀賬目、偽造破產或倒閉等方式逃避歸還資金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貸款罪追究其責任。

三。損失金額的確定

損失數額的確定關系到定罪量刑。目前申請中存在兩個問題:壹是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直接損失加間接損失,是本金還是本金加利息,如果是本金加利息,利息是按照借款合同應支付給銀行的存款利息還是貸款利息。第二,具體損失金額的結算截止時間在哪裏,還款截止時間,銀行最後通知日期,立案日期,調查結束,還是壹審判決之前。

壹方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利息屬於果實、預期收益和間接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的司法解釋,利息不能認定為直接經濟損失,所以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20萬元,只能計算本金。另壹方面,建議調查結束時間應為損失結算結束時間。這樣,立案偵查期可以督促出借人還款,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機構的損失,削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要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否則,如果將時間點移到審查或壹審判決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審查或審判階段欠20萬元,還1000元,必然導致案件始終處於不確定的變動狀態,影響檢察機關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偵查終結後,壹審宣判前,犯罪嫌疑人全部退還贓款贓物並退賠,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在辦理騙取貸款案件時,首先要看是否采取了“詐騙行為”或“行為”,排除不構成犯罪的情形,界定罪與非罪;然後根據“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標準,分析借款前後的行為,判斷是此罪還是彼罪;最後根據騙取貸款的數額或者對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依法定罪量刑。合法取得貸款後,因情況變化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應按民法處理。

第二,虛假申請破產,騙取銀行貸款的責任是什麽?

如果會計因為它放貸,會計要負刑事責任,涉嫌放貸就要判刑。

貸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經濟合同,使用虛假文件,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大量貸款的行為。貸款犯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銀行或者其他機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超出抵押物價值的虛假貸款。

3.虛假申請破產,騙取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麽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屬於貸款罪。貸款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利用其他方法,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大量發放貸款的行為。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瞞,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也不能以犯罪論處。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收取貸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