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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規定

第壹條為了完善商事登記制度,健全市場監管體系,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特區的商事登記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在商事登記簿上進行公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完善商事主體信用體系,強化信用約束,促進商事主體自律和自治。第五條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登記機關,依照本規定負責商事登記和商事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設立商事登記簿,作為記載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的法定載體,供公眾查閱和復制。第七條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3)類型;

(四)負責人;

(五)出資總額;

(六)營業期限;

(七)投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額。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前款規定,根據商事主體的類型,載明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第八條商事主體備案事項包括:

(壹)章程或者協議;

(二)經營範圍;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

(四)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

(5)特區外商業實體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第九條設立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或者協議;

(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信息材料;

(五)投資者的資格證明;

(六)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成員的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商事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商事主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部門批準,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制定商事主體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所需提交材料的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壹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說明要求。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

商事登記機關不能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第十二條商事主體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準的項目,取得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第十三條設立商事主體,申請人應當申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依法須經規劃、環保、消防、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批準的,取得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第十五條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由章程、協議、申請書等確定。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制定經營範圍分類目錄,為申請人提供指導。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約定非貨幣出資的數額、時間、方式和比例,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股東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

股東對註冊資本實收情況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