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到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於個體經營)》壹份《房屋、土地、車船登記表》。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
3.產權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齊全,無違法問題,符合當場條件。
問題補充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在取得營業執照30天後,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即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存在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但稅法規定,這壹處罰條款的前提條件是“主管稅務機關必須責令其限期改正”。因此,如果沒有“責令其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機關壹般不會處罰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