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鐵路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工期,向鐵道部或其他投資方全面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負責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工作。按招標投標法規和資質條件,擇優選定施工單位,與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在招標活動中,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三、嚴格控制分包,壹般情況下不許分包。對施工單位提出的確需分包的工程,嚴格審查承擔分包工程單位的資質。
嚴禁工程轉包。
四、向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五、負責工程監理的招標。
六、負責辦理開工前審計工作。
七、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後,負責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並負責審批建設項目中單項工程開工(復工)報告。
八、負責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
九、負責設計文件供應,組織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技術交底。
十、負責統計、匯總、報告工程進度,組織、協調解決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國外貸款項目應按貸款協議等規定,按時編寫、報送工程進度報告及其他報表。
十壹、負責編報建設項目年度建議計劃。
十二、負責組織設備招標、訂貨工作。
十三、按部規定權限辦理變更設計和費用的申報或處理。
十四、實施工程質量控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按部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重大工程質量及工傷、行車等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
十五、負責建設項目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執行財政部制定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及鐵道部有關基建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辦理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種結算業務,按規定使用建設資金。
十六、負責工程驗工計價和投資控制,及時辦理工程價款、國外貸款附加支出、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的撥付與結算。
十七、負責組織工程臨管運輸工作。
十八、負責主持現場初驗工作,組織編制工程竣工文件;組織或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十九、統壹組織並負責編制竣工決算。對編制的竣工決算,應組織自審自糾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組織辦理資產交接手續。通過國家正式驗收或自行驗收後半年以內,向部報送竣工決算。
二十、組織工程總結和工程項目後評價工作。國外貸款項目應按貸款協議的有關規定,協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寫項目後評價報告和竣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