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幣交易在會計上該如何處理,歷史上先後出現了“壹項交易觀點”和“兩項交易觀點”。
下面我們將舉壹個簡單的例子進壹步對比二者的會計處理原則。
20×2年11月11日,美國某出口商以賒銷的方式向法國某企業銷售壹批商品,計FRF181500,當天的匯率為FRF5.50/US$1,12月31日的即期匯率為FRF5.40/US$1,結算日為20×3年01月11日,結算日的匯率為FRF5.6/US$1。雙方約定以法國企業的功能貨幣法郎結算貨款,該出口商所選擇的功能貨幣為美元,因此,對美國出口商而言,該交易為外幣交易,而對法國企業而言則為本幣交易。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兩種交易觀點下,美國出口商的會計處理程序。
從我們前面的會計處理程序中可以看出,按照壹項交易觀點,以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計量的銷貨收入或購貨成本,都不是在銷售成立之時確定的,這不盡符合確認收入實現的公認會計原則,也與國內購、銷交易的會計慣例不壹致。同時,把匯率變動影響反映為銷貨收入和購貨成本的調整,而不是反映為外幣交易中的匯率變動風險,也是不恰當的,這是它之所以被兩項交易觀點取代的主要原因。
從上述會計分錄我們還可以發現,對該例按照“兩項交易觀點”進行會計處理的情況下,由於延期付款的原因,在會計期末按期終匯率調整非功能性貨幣項目的功能貨幣等值導致了未實現匯兌損益,例中將它與在期內已結算的外幣交易上實現的匯兌損益不加區別同樣地確認為當期的匯兌損益,即采用當期確認法。而關於應否在當期確認未實現匯兌損益的問題,目前還存在另壹種爭議即遞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