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憲制。憲法規定“主權在民”,天皇是“日本及其人民團結的象征”。皇帝沒有政治權力。日本的政治體制分為三權:立法權屬於兩院制議會;司法權屬於法院,即法庭;行政權屬於內閣、地方公共組織和中央部委和機構。
二戰前,日本長期實行君主立憲制,天皇獨攬大權。戰後根據日本國憲法(1947),實行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象征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前,日本的政治制度形成較晚,3世紀初出現了早期的奴隸制國家——惡馬泰國。4世紀,本州中部出現了壹個更發達的奴隸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榮時期。646年,大和由大變新,沿襲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進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奴隸制,建立中央集權的帝制國家。701年後,積極推行法律制度。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頒布了《大寶法》和《養老法》,進壹步肯定了現代化的成就,強化了中央集權制度,完成了從奴隸國家向封建國家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