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政府有關部門獲得的就業補貼屬於政府補貼的範疇。按照政府補助標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計入當期損益時,與公司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入。與公司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司的處理有三種情況:
1.取得職業保障補貼時,直接計入“其他收入”科目。
2.取得崗位保障補貼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在取得職業保障補貼時,直接沖減之前計入失業保險的相應科目,如“管理費用”等科目。
留職補貼是失業保險基金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沖擊,緩解就業壓力,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以穩定工作崗位的企業給予留職補貼的壹項國家政策。現行政策將執行至2020年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最好計入“其他收入”科目。
收到工作地點穩定津貼時的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收入
我必須為失業和工作保障補貼納稅嗎?
企業取得的求職補貼,是財政部門根據國發[2065 438+05]23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65 438+04]76號等文件撥付的專項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的管理要求,企業可以單獨核算這筆資金和用這筆資金發生的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非稅收入的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領取穩定崗位補貼資金支出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計算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非應稅收入處理後,五年(60個月)內未繳納且未返還給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部分,企業在取得補貼資金的第六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領取失業保險補貼的會計處理內容如上。企業要想從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補貼,必須提前申請。失業保險補貼的申請條件在各個地方社保局會有所不同。企業需要申請時,可以先看具體條件,符合條件再開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