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幹意見》(財企2007194號)就企業研發費用財務管理做了具體要求。
財企[2007]19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並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財企[2007]19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財企[2007]194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註。
財企[2007]194號第三條規定,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集團公司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範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的研發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集團合並會計報表年營業收入的2%。使用後的年末余額連續3年超過當年集中總額20%或者出現赤字的,集團公司應當調整集中的標準。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的,應當按照權責利壹致等原則,確定研發費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發成果的分享辦法,維護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