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假列示、多報、漏報、少報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延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擅自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式,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