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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和公司老板惡意串通編造虛假購貨合同和虛假發票觸犯了什麽法律?

法律分析:公司會計與公司老板惡意串通編制假購貨合同、假發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假賬是違法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只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壹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相關法律規定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和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假列示、多報、漏報、少報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延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擅自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式,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