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後壹筆經濟業務下結算出余額,將余額轉記在新賬簿第壹欄,在摘要欄註明結轉某本銀行存款日記賬即可。
具體要求是:
(1)根據復核無誤的銀行存款收、付款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2)所記載的經濟業務內容必須同記賬憑證相壹致,不得隨便增減。
(3)要按經濟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賬簿。
(4)必須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不得隨便更換賬頁和撕扯賬頁。
(5)文字和數字必須整潔清晰,準確無誤。
(6)使用鋼筆,以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復寫賬簿除外)或鉛筆書寫。
(7)每壹賬頁記完後,必須按規定轉頁。方法同現金日記賬。
(8)每月月末必須按規定結賬。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
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百度百科-銀行存款日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