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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消費稅的計算及會計處理

1.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負有納稅義務,受托方負有計算、征收和解繳消費稅的義務。

某汽車制造公司委托橡膠廠加工壹批汽車輪胎,橡膠廠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500萬元。汽車制造公司退回汽車輪胎時,橡膠廠應代收代繳消費稅,其計算方法如下:

應交消費稅= 500× 10% = 50萬元。

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某汽車制造公司50萬元。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50萬元。

2.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按照自制應稅消費品計算納稅。

3 .確定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應主要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受托應稅消費品有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受托方應當按照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代扣代繳消費稅;

當月不同時期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不同的,按照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稅。

比如某商業企業委托加工企業加工壹批400條的金項鏈。該加工企業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為1500元/件,適用消費稅稅率為10%。應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 400×1500×10%÷10000 = 6萬元。

(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受托人在計算代扣代繳消費稅時,應當構成應稅價值。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材料成本和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消費稅金額=應稅價值適用稅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加工費:指委托方為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收取的壹切費用(包括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含增值稅)。

例如,某商業企業委托加工企業加工壹批600條金項鏈,該商業企業提供的材料成本為44萬元,應付加工費為654.38+萬元。委托加工的加工企業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654.38+00%。應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值=(44 10)÷(1-10%)= 60萬元。

應納消費稅= 60× 10% = 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