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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元的赤峰市原市長

1956年7月出生於內蒙古新巴爾虎左旗。

1974年8月參加工作。

1976年12月入黨。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文化,會計師。

1974年8月-1979年7月黑龍江省額爾古納右旗上庫力農場農四隊技術員、副隊長、隊長

1979年7月-1982年3月 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右旗上庫力農場農四隊隊長

1982年3月-1984年8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科員

1984年8月-1986年8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黨校幹訓班學員

1986年8月-1988年11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城調隊隊長、辦公室主任

1988年11月-1992年2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副處長1992年2月-1993年11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局局長(1989年9月-1992年7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3年11月-1995年6月 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5年6月-2000年3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盟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2000年3月-2005年1月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2002年9月-2003年1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進修二班學習)

2005年1月-2005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5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7年12月27日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雙規”。

2008年2月 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1日被赤峰市人大依法罷免市長職務。

2009年1月23日,中***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宣布開除其黨籍和公職,並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有關其他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徐國元

徐國元政治上頹廢、思想上墮落、經濟上貪婪,存在收受巨額賄賂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2008年2月,自治區黨委免去了徐國元赤峰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2008年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罷免了徐國元赤峰市市長職務。2009年1月,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依據自治區紀委提出的處理意見,經中央紀委研究並報中央批準,給予徐國元開除黨籍的處分;同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給予徐國元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有關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徐國元貪婪成性,瘋狂斂財,索賄受賄及違紀金額巨大,嚴重損害了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徐國元利用幹部任免、人事調動,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助長了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嚴重敗壞了黨的聲譽;徐國元間接或直接插手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采、房地產開發、規劃變更、工程承包等,大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徐國元把商品交換原則引入政府行政管理和黨內政治生活,大肆收受禮金,導致公款送禮成風,腐蝕了幹部隊伍,嚴重汙染了社會風氣。

2002年以來,徐國元單獨或夥同妻子李敏傑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95萬元、美元30萬元、歐元2萬元、評估價為382.95萬元的別墅壹套和購買價為30.3萬元的貴重物品4件,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048.25萬元。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直接或通過其妻子收受他人禮金和貴重物品折合人民幣361.39萬元。另據徐國元夫婦交代並書面表示:2002年至2007年收受其他人員給予的人民幣1337.14萬元、美元43萬元和估價為172.3萬元的153件貴重物品願意主動上交組織。

赤峰市是個經濟欠發達地區,全市12個旗縣區中有9個是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貧困旗縣。從2002年初到2007年末的6年間,徐國元違法違紀所得就高達3200余萬元,平均每年斂財533.3萬元,平均每月斂財44.42萬元,平均每天斂財1.48萬元。斂錢數額由幾千、幾萬到幾十萬,甚至百萬元,還有貴重物品和房產。在查扣的款物中,有多種外幣和金、銀、玉、翠、象牙、雞血石、古董字畫等貴重物品,還有價值380余萬元的豪華別墅。只要有人送,他什麽都敢要。尤其在任赤峰市市長的3年間,徐國元通過各種途徑斂財高達2000多萬元。 神靈不靈

其壹,神靈不靈。徐國元墮落後,試圖依靠神靈“保佑”獲得心理上的“安慰”。他家中常年供奉“神龕”,燒香拜佛,每次收到錢款,都要在“神龕”下面放壹段時間,以求保佑。他家隱匿贓物的箱包也極有“講究”,四角各擺放壹捆鈔票,中間放置“金佛”或“菩薩”,以求“四平八穩”。然而,這壹切都是徒勞的,因為神靈不可靠,人民最重要。誰愛人民,人民就會愛戴他,誰負罪了人民,誰就沒有好下場。

交友不慎

其二,交友不慎。徐國元落馬後反思:“覺得過年送禮品禮金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和社會交往。時間久了,對這類交往失掉了警覺,失掉了原則,變得很麻木,對壹些有明顯個人目的的人失去了判別,收受的財物數額比較大,很多超過了人情交往的範圍……同壹些情趣相投、愛好相近的企業老板交往過密,錯把老板當作朋友,接受了他們的大額財物……沒有看到他們與我交往的真正目的……”真可謂“千裏之堤,潰於蟻穴”。官員壹旦在交友上不慎重、不嚴格,就很難清正廉潔,就有可能走向腐敗墮落。

“內助”不廉

其三,“內助”不廉。當地人稱,徐國元在仕途上發跡,其妻李敏傑在私下裏發財。凡有人到徐國元家送錢送物,不管徐國元在不在家,她都照收不誤,甚至許多人她根本不認識,所送錢物也都欣然收下。以至她在交代材料中用“大高個”等形容送錢的人。徐國元則每收到壹筆錢都如數交到李敏傑手裏,李便以她或兒子的名字開戶存儲、或拿出去投資。難怪原海南省東方市委書記戚火貴臨刑前惋惜地說:“我如果有壹個好老婆的話,如果她及時提醒我,我就不會落到今天這個地步。” 受到指控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徐國元巨額受賄案2009年6月19日進入審判程序,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徐妻李敏傑因涉嫌***同受賄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壹並受到指控。

免去職務

2008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免去了徐國元赤峰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罷免了徐國元赤峰市市長職務。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查明,2001年至2007年,徐國元利用擔任中***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其妻李敏傑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赤峰市添柱工程建築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盧鳳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振新、赤峰市松山區委書記王玉良、大連新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赤峰市金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才科等人錢物,合計人民幣427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380多萬元的別墅壹套,價值人民幣9萬多元的貴重物品兩件。偵查機關還查明,徐國元的妻子李敏傑明知徐收受的部分財務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依然按照徐的授意,將犯罪所得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進行串通,積極進行掩飾、隱瞞活動。2009年5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徐國元案交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據了解,徐國元歸案前,有人民幣1180萬余元、美元27萬余元、歐元2.2萬元、加元2萬元、英鎊1380元、日元1萬元、港幣10萬余元、泰幣2000銖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據了解,徐國元案件所涉及的部分行賄犯罪嫌疑人盧鳳海、王玉良、劉振新等人也已先後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壹審被判死緩

內蒙古赤峰原市長徐國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妻子李敏傑受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壹案,上午10點在包頭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接受賄賂

2002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傑***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盧鳳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劉振新等11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徐國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100000元、美元540000元、歐元10000元、價值人民幣3829500元的別墅壹套、價值人民幣93000元的貴重物品兩件,***計折合人民幣12411700元;被告人徐國元夥同被告人李敏傑***同收受他人錢款***計人民幣170000元。

徐國元聽判

來源合法性

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有價值人民幣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歐元22000元、加元20000元、英鎊1380元、日元10000元、港幣105740元、泰幣2000銖***計折合人民幣14106299.94元的財產,被告人徐國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被告人李敏傑明知徐國元收受王凡所送人民幣100萬元、劉振新所送人民幣200萬元、孫才科所送大連別墅壹套及美元30萬元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國元收受孫才科所送大連別墅的事情被舉報後,為掩蓋徐國元的上述犯罪事實,在徐國元的授意下,將徐國元收受的上述賄賂款物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與他人進行串通。

中級法院認為

包頭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國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李敏傑接受他人請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計125817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2006年6月紀檢監察機關開始對其收受孫才科所送別墅壹事進行初核後,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徐國元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幣***計14106299.94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傑夥同徐國元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計人民幣17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敏傑明知徐國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為掩蓋徐國元的犯罪事實,在徐國元的授意下,積極進行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進行串通等壹系列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犯有數罪,依法應對其數罪並罰。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傑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在***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徐國元系主犯、被告人李敏傑系從犯,及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歸案後,主動供述了除收受孫才科別墅以外的紀檢部門沒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系自首,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表明其具有積極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完整、穩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敏傑在徐國元的授意下,實施了掩飾、隱瞞徐國元部分犯罪事實的行為,可酌定從輕處罰。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敏傑能夠通過其家屬主動向本院繳納罰沒款項,表明其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

犯罪的事實

根據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全案案情以及二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雖然被告人徐國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對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依法對其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李敏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宣告適用緩刑。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李敏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徐國元受賄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