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市級發展支出和對縣(市)區的專項轉移支付。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取消、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並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範管理、績效管理和跟蹤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市財政部門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壹)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整理專項資金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議確定;
(四)組織編制和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五)組織績效目標管理,實施績效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屆滿或取消後的清算、資金回收等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壹)配合市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二)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經批準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根據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的執行績效進行自我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六)負責管理已到期或被撤銷的專項資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審計、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三章設立、調整和取消第九條專項資金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主要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
不得重復設立專項資金,不得新增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用途壹致的專項資金。第十條專項資金的設立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專項資金的設立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批準;或由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論證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
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對專項資金設立的意見。第十二條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需要市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證明文件。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提出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後,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實施期限、分配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實施期限,實施期限壹般不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不再列入下壹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實施期滿前壹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