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份為標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給予的長期激勵。上市公司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並遵循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權之日起不超過65,438+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