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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匯監管

由於離岸業務可能給國內經濟和金融帶來較大風險,因此獲批的離岸金融業務僅限於銀行業務,並采取嚴格分業的發展模式。從離岸金融業務外匯監管的角度,證明在上海發展有限滲透離岸金融業務是可行的。關鍵是要有完善的統計監測網絡和有限滲透的有效監管。

上海發展有限滲透離岸金融業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壹方面,上海發展嚴格分業的離岸金融業務的競爭優勢並不明顯。中國周邊地區有很多離岸金融中心,其中香港、東京、新加坡比較成熟。這些市場在金融機構數量、政策環境、服務水平等方面都比上海有明顯優勢,對海外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更具吸引力。在此背景下,上海試行離岸金融業務嚴格分業的效果並不樂觀。

另壹方面,上海吸引了大量跨國公司,壹些地區總部和金融中心也設在上海。在日常經營中,這些跨國公司對離岸金融服務有著強烈的需求。中國對外匯資金向境外轉移仍有嚴格限制。跨國公司內部化的采購、生產和銷售方式與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模式相沖突。由於現行外匯管理對交易真實性的審核標準與跨國公司的實際經濟活動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壹些對資金匯出的合理要求難以實現。他們只能借助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來實現自己的資金結算和調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許跨國公司在上海開設離岸賬戶,將部分資金轉移到離岸市場,可以迅速擴大上海離岸市場的規模,有利於資金的集聚效應。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離岸金融業務規範發展的前提下,發展滲透率有限的離岸金融業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關鍵是監管部門能否有效監管這類離岸金融業務而不越位。滲透離岸金融業務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國家層面。即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風險。這種風險是多方面的:(1)外匯資金運動中的風險。對滲透性離岸金融不加控制的管理將給國家經濟和金融帶來相當大的風險。(2)金融體系擴張的風險。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時將享受免除存款準備金和流動性要求的待遇。因此,離岸金融業務主體如果受到外部約束而減少,如果缺乏審慎經營意識的內部控制,就容易造成自身風險,從而影響母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二是微觀層面。也就是說,企業實體的風險。離岸金融業務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於金融機構業務規模過度擴張帶來的風險外,還需要面臨比在岸業務更大的經營風險,如離岸客戶的信用風險(離岸客戶多為異地客戶,更難進行有效的信用評估和管理,可控性更低)。

我們認為,無論是在國家的宏觀層面,還是在主體的微觀層面,只要監管的切入點準確,風險還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關鍵是滲透渠道的設計和監管的有效實施。滲透渠道分為賬戶滲透和產品滲透。賬戶滲透是指資金在銀行自有賬戶內以及在銀行開立的客戶賬戶之間的滲透。產品滲透是指借助金融產品的滲透。此外,金融機構本身作為經營主體,也可能有各種各樣的滲透。比如經營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岸和離岸頭寸之間有內部補償,會導致離岸和在岸之間的資金滲透。

由於經濟金融活動的多樣性和金融產品在監管與創新的矛盾運動中不斷創新,上述滲透往往發生在三個維度,但滲透的最終結果應該是資金的滲透。因此,我們認為,滲透渠道設計和管理的最終切入點是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匯監控和管理。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匯監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要求,離岸金融業務必須納入所在國的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其業務規模應在該國的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表中有所反映,否則將會對整個世界經濟和金融的發展產生重大遺漏。具體監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是監管銀行的離岸金融業務。這種監測應以審慎經營為目標。應制定統壹的離岸金融業務會計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定期提交離岸業務的各種報表和臨時要求的專項報表,以便當局及時了解離岸金融業務的規模,監督各項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在外匯管理中,國際投資頭寸表要求的相關因素由銀行通過BSPL報告(資產、負債和損益)。

二是監控離岸與在岸之間的資金滲透。這種監測可以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前提下進行。由於離岸賬戶的資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流入岸內,對國內經濟和金融體系產生影響,在岸資金也可能流向離岸,當局應密切監控離岸和在岸之間的資金流動,要求主體申報資本賬戶之間的流動,以全面了解離岸資金的流向和規模。

第三是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控。隨著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跨境資本流動規模必將擴大,流動方式也將復雜化。在現有跨境資本流動監測體系中,應相應增加離岸和境外資本流動的監測內容。監督海上和陸上有限滲透

首先要規範滲透,明確哪些領域可以滲透,滲透的規模和方向,然後監督滲透。我們假設滲透可以發生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客戶層面的滲透。從定義上來說,離岸金融業務是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金融業務,但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岸,而是通過離岸帶動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新加坡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經驗,允許合適的客戶滲透。基於當前上海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經營需要,我們建議離岸金融業務可以在客戶層面進行壹定程度的滲透,即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這裏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可以定義為中國外經貿部門確認的集團內具有跨境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與設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機構單獨核算。二是業務和資本層面的滲透。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發展的主流趨勢。離岸金融業務應允許混業經營。業務和資本的滲透可以雙向進行,可以允許離岸業務實體發行證券為在岸市場融資,也可以由在岸實體發行證券為離岸市場融資;交易穿透可以通過在上交所上市離岸證券或者在離岸版上市在岸證券來實現(類似於b股和h股的交易)。

其次,滲透的監督。首先是對滲透方向和規模的監管。壹般情況下,可以允許規模內的資金雙向滲透,但當國家外匯資金異常流動時,可以控制滲透方向,即只允許向內滲透或只允許向外滲透。滲透必須以規範的方式進行,滲透的規模也必須有控制。總體滲透規模應符合我國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規劃,在不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滲透,需要結合國家總體宏觀經濟發展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制定,並根據當時的經濟變化趨勢進行動態調整。在雙向滲透條件下,凈流量滲透規模是監控目標。二是滲透主體監督。居民進入離岸業務領域應有嚴格的準入條件。已頒布的《離岸銀行管理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開展離岸銀行的準入條件,還應制定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管理;在公司客戶層面,可以規定由外經貿部門認可的、負責管理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分支機構並具有集團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進入離岸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