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於被審計單位人為限制或阻礙的情形
(1)時間方面,如限制審計時間和審計進度,或提前催要審計報告,導致審計程序實施不足。
(2)場所方面,如審計人員實施監盤程序、觀察程序時,限制審計人員接觸某些重要場地。
(3)費用方面,如限制與審計有關的成本費用,致使審計程序難以到位。
(4)資料方面,如拒絕提供或有限度的提供有關基礎性的會計資料或其他來源的資料,包括會計記錄憑證,重要的外部定單、發票,合同協議,法律文件,與重要會計政策的選擇或重大會計估計作出等有關的依據和假設,股東會、董事會或經理層會議記錄,內部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承諾函,書面聲明或確認、解釋等。
(5)人員方面,如限制接觸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限制註冊會計師使用外部專家或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限制註冊會計師接觸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等。
(6)其他方面,如限制審計人員對某些財產的接觸或對其他資源的利用,拒絕授權對第三方進行函證等。
2.來源於審計人員及被審計單位難以控制的客觀環境的情形
(1)地理位置影響,如受被審計單位經營地域的固有限制,不能對境外承包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或對遠洋捕撈船只上的存貨進行監盤等。
(2)物理屬性影響,如審計人員無法對深山裏、深水中、埋藏地下的礦產品或養殖品等重要存貨進行監盤,同時也無其他合理的替代程序。
(3)人員方面,如無法聘請到外部專家,或無法與其他註冊會計師取得聯系,使利用他人的工作受到客觀的限制。
(4)時間影響,如無法對重要期初存貨進行監盤,或因約定的審計工作時間不足,導致對重要項目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5)行政司法原因,如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或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被政府有關部門查封,重要海外子公司所在國家發生政變或政策變化,導致有關信息不夠完整。
(6)其他不可抗力影響,如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或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被盜,或因火災、水災而滅失,導致有關信息不夠完整。
(7)其他方面,由於被審計單位行業、經營方式的固有限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無法提供與審計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