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溫州湖北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在溫州從事商業、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業務的湖北籍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揮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和法律咨詢,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溫州經濟社會,為溫州和湖北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該商會的住所是溫州市車站大道袁茵大廈A座504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溫州市有關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對我市有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協助溫州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綜合治理和文明創建工作,維護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發揮商會的主導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相關商會、協會之間的聯系與合作。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等。,並提供業務管理、技術咨詢等服務。
(5)加強會員與湖北省的聯系,提供湖北各類投資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對於會員,必要時,商會將出面與相關部門協商,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八)承辦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授權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在溫州從事經營活動,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和管理職務,並從事相關經濟、學術研究的湖北公民及其企業,認可協會章程並自願加入協會,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3)在溫州工商業領域有壹定影響力的湖北籍人士。
第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須由理事會發出。
第十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退出會議的會員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後,將其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幹名董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將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和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
要全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是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和所有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提請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應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7-19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選舉監事65,438+0人,副監事65,438+0人。
第三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壹條。監事會有權根據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委派監事和副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監督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團體紀律、損害團體聲譽的本會會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監督會費的收支,監督捐贈財務財產的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本協會的部門和會員的違規、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五條協會在法定代表人變更前,應當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審核工作。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商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商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65,438+05日內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七條。終止本商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商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8日經第二屆第壹次股東大會通過並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