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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有哪些

會計與稅法差異有哪些, 匯算清繳時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有哪些差異

壹、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的原因

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二、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的處理方法

1.納稅調整

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專案,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並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並申報繳納。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專案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通過申報表的明細專案反映。

2.所得稅會計

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成本)與其計稅基礎(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專案,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統壹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後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直接依據賬面應轉回的金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明細核算每壹項暫時性差異,可以徹底取代納稅調整臺賬(或備查簿),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問題將迎刃而解。

會計與稅法有哪些差異

壹、捐贈

(壹)會計法規中有關捐贈的規定

(1)將捐贈中應納的流轉稅款及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按照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壹同計入“營業外支出”。

(2)受贈:在會計核算中,企業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贈均不確認為壹項收入,而是將扣除應繳所得稅的余額確認為壹項所有者權益計入“資本公積”。

(二)現行稅收法規中的規定

1.捐贈:

(1)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非貨幣資產用於捐贈,應視同按公允價值對外銷售進行流轉稅的計算繳納。

(2)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2.受贈:

(1)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

(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納稅調整

(1)捐贈:“企業對外捐贈,除符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2)受贈::“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資產減值準備

差異及調整:對於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減值準備,企業在首次計提時,應按提取額全額調增應納稅所提額;在以後納稅年度中,應將每次增提的減值準備相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發生實物或價值形態變化時會計及稅務處理的差異外理

1.資產價值重新恢復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在已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的範圍內,借記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類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投資收益”等而增加當期的會計利潤。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即因其所沖銷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在前期計提時未允許稅前扣除,故本期相應增加的會計利潤也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填制所得稅申報表時應作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2.資產出售會計規定:企業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應轉銷其減值準備,然後將資產原始成本減除減值準備後的賬面凈值與轉讓收入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裏的賬面凈值;等同於銷售成本。稅法規定:稅法認可的銷售成本仍然是資產的原始歷史成本,而不是會計核算中的賬面凈值。因此,資產在被出售時,應按其已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債務重組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債務人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會計處理: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稅法規定:債務人應當將重作用於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差異:會計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資本公積,稅法對債務重組所得要求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會計處理: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稅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差異:重組債權會計上為賬面價值,稅法上為計稅成本,其他二者處理是相同的。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還債務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債務人:(1)重組債務價值會計上為賬面價值,稅法上為計稅成本;(2)非現金資產的結轉成本會計上為賬面價值,稅法上為公允價值;(3)會計上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損益或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是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損益。

債權人:二者規定非現金資產的入賬依據不壹致,會計上以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稅法上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導致計提折舊的依據不同,因此稅收上應進行納稅調整。

3.債務轉為資本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債務人:稅法對債務重組所得要求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二者規定受讓股權的入賬依據不壹致,會計上以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稅收上以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以此來確定將來處置投資時如何在稅法上確認投資收益以及應收賬款是否發生了壞賬損失,報批後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發生債務重組所得,則要納稅調增。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債務人:(1)稅法上只對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大於將來應付金額這種情況進行了規定,對於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小於將來應付金額這種表況未予以明確從稅法來看,如果發生此種情況,這部分損失從性質上分析,應屬於無償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會計上債務是按賬面價值,稅法上是按計稅成本來確定的;(3)會計上要求將減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稅法要求將減記的債務重組所得記入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1)稅法上只對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大於將來應收金額這種情況進行了規定,對於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小於將來應收金額這種情況未予以明確,如果發生此種情況,從性質上分析屬於接受捐贈,應計入應納稅所得;(2)債權會計上是按賬面價值,稅法上是按計稅成本來確定的;(3)會計上要求將減記的金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稅法要求將減記的債務重組損失記入應納稅所得額。

五、借款費用

(壹)稅法規定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

(1)利率限制:會計規定:無利率限制;稅法規定: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貸款系從關聯企業取得並超過規定比例,應按勞取酬稅法規定作納稅調整。

(2)輔助費用:會計規定: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會計核算中可根據重要性原則作不同處理;稅法規定:無具體規定。

(3)溢折價攤銷:會計規定:債券的溢折價攤銷可采用直線法也可采用實際利率法;稅法規定:無具體規定。

(4)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資產範圍:會計規定:僅限於購建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45號文新規定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成本).

(5)籌建期間的借款費用(計入固定資產的除外):會計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壹次計入損益;稅法規定: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攤銷。

(6)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起止時間:會計規定:購建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資本化: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停止資本化;稅法規定:購建過程中發生的予以資本化: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當期扣除。

(7)資本化的費用數額:會計規定:必須按實際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算確認應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稅法規定:無具體規定。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會計上依據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而稅法則據實扣除、依據法定性原則。這就使得會計計算的利潤總額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實際工作中這些不壹致或不協調的應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稅時再做調整。

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有哪些

我覺得那兩個是完全不壹樣的。稅法介紹的是我國有哪些稅和每種稅的稅額是如何計算的。財務會計介紹的是如何做賬和制作報表,通過賬和報表分析單位的財務狀況,為管理層對單位進行控制、投資、籌資提供必要的依據。財務會計在計算稅費的時候會涉及到稅法的內容,計算出來的各種稅費需要根據稅法要求進行調整,最後得出企業應交的稅費...

稅法與會計所得稅處理差異有哪些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各種減值準備、預計負責、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形成原因有哪些

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的需要。

2.規範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範著不同的物件。稅法規範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於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資訊,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巨集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有哪些

《企業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釋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準則對加強和規範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範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2014年,財政部相繼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和《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三項具體準則。

基本架構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基本準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壹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準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準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資訊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壹章內容。

具體準則是在基本準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範。其具體內容可分為壹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財務報告準則三大類,壹般業務準則是規範普遍適用的壹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範;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準則主要規範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準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準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準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會計上與稅法上計算的利潤有哪些差異

會計利潤是按直接法計算的:收入-成本費用-稅金。但稅法關於利潤的確認,在稅法上叫應納稅所得,它可以按直接法計算:納稅收入-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也可按間接法:會計利潤納稅調增-納稅調減計算而成。(稅法上所說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可能與會計上的相應概念有所差異)

稅法與會計的差異

倒!這問題問的!

稅法和會計都屬於CPA考試的科目 但會計可以吧它看成壹門文科性質的學科,需要記得東西很多很多計算每多少 而稅法記得東西也很多主要記的是壹些計算方式 最多了就邊成套公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