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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責任的與會計責任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會計法》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成為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這壹責任不應由註冊會計師承擔,也不應轉嫁給註冊會計師。也就是說,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壹個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違法行為,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會計責任。

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壹致性。

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經濟管理工作的壹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壹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壹性。

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壹個企業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壹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