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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的安全措施應計入哪個科目,計入專項應付款是否合適?

壹、礦山企業的安全措施費應列入“專項儲備”科目。在撤出時,

借:生產成本

貸款:特別準備金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相關產品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4301專項準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時間,屬於費用支出,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已發生的費用,並在安全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準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在未來期間不會折舊。

“特別準備”的期末余額,通過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的“減:庫藏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加“特別準備”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我國從事煤炭生產、開采和建設工程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的費用計入成本,專項用於改善和提高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