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檔案局調整了機關、企事業單位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政府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存期限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和《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存期限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將企業管理檔案和政府文件材料的定期保存期限分別統壹為10年和30年。
為便於單位檔案的統壹管理,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要求,我們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來的3年、5年、65,438+00年、65,438+05年、25年五大類調整為65,438+00年、30年兩大類,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核算。
擴展數據:
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1,原證30年。
2、會計憑證30年。
3.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為30年。
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永久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會計檔案管理的第7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