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