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發票應開具紅字發票予以註銷。作廢的專用發票應根據防偽稅控系統中相應的數據報文進行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上註明作廢字樣,所有聯次留存。無效條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1)退回發票的收款和扣款時間不超過賣方的賬單月;
(2)賣方未抄稅,未記賬;
(三)購買人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2.電子發票“沖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賣方電子發票未入賬或買方電子發票未入賬的,賣方應收回電子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字樣,與存根等復印件壹起粘貼備查;
2.賣方電子發票已入賬,買方電子發票未入賬的,應收回電子發票復印件原件,方可開具內容相同的紅字電子發票。紅字電子發票記賬聯應撕下作為記賬憑證,其余聯不得撕下。回收的電子發票復印件應與紅字電子發票存根聯裝訂在壹起;
3.如果買方電子發票已入賬,無論賣方電子發票是否入賬,賣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退購領折憑證》,賣方以買方出具的《企業退購領折憑證》和紅字電子發票記賬為原始憑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