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各期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變更的原因、情況和影響。”
壹致性原則是會計的基本原則之壹,主要是使同壹單位不同會計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義是經濟業務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所采用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和會計程序應當前後壹致。在某些情況下,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有許多方法可供選擇。比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如直線法、年限總和法等。由於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據此計算的會計數據也會不同,從而產生不同的經濟結果。如果各年度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壹致,可能導致當年利潤較高(或較低),但這並不意味著當年的經營業績好於往年,因為當年利潤的增加只是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結果。因此,財務會計報告不能真實反映每個會計年度的實際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通過改變會計處理方法,弄虛作假,粉飾財務會計報告,欺騙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嚴重擾亂了會計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會計法》強調會計核算必須貫徹壹致性原則。
當然,壹致性原則並不意味著絕對不允許各單位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當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經營方式、經營範圍或者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時,本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經濟狀況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核算。因此,會計法允許確實需要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單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變更的原因、情形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