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銷毀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且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根據有關規定,是指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2、犯罪的主體在刑法上未指明,但由於本罪是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因而事實上,只有公司、企業中直接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才可能直接實施本罪的行為。其他人員只能作為***犯對本罪負刑事責任。本罪的主體也可以是單位。
3、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出於某種不法目的,故意將其隱匿或者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壹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