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願原則;
2.仲裁獨立原則;
3.公平合理原則;
4.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原則;
5.壹次性執政原則;
6.確保各方平等行使權利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所謂仲裁基本原則,是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和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具有普遍性、基礎性、指導性的特點。我國仲裁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壹,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則的基礎,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沒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仲裁。從仲裁這壹糾紛解決方式的產生和發展來看,正是由於其不同於訴訟的獨立特征,才被民事經濟糾紛當事人廣泛接受。綜上所述,自願原則在仲裁制度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環節:(-)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是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最有效、最權威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訴訟,壹種是仲裁。在法院訴訟中,只要壹方依法提起訴訟,就不必征詢對方的同意。仲裁不是。將爭議提交仲裁必須建立在雙方壹致選擇的基礎上,不存在雙方都同意的仲裁協議。任何壹方都不能憑自己的單方面意願將爭議提交仲裁。在決定是否將爭議提交仲裁的談判過程中,壹方不能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也不能利用其在經濟和社會中的優勢地位強迫另壹方簽署仲裁協議。同時,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申請。仲裁機構接受來自雙方的相同授權的案件,而不像法院那樣根據法律賦予的強制管轄權來接受案件。只要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就可以受理。(2)提交哪個仲裁機構仲裁,由雙方協商決定。當事人選擇和約定仲裁機構時,不受當事人所在地和爭議發生地的地域管轄限制,也不受爭議標的大小和案件復雜程度的等級管轄限制。仲裁機構由當事人約定,不受管轄權限制,是當事人自願仲裁的進壹步體現。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便於爭議處理的仲裁機構處理雙方之間的爭議。我國《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區管轄。”這和訴訟原則上是不壹樣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受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約束。即使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但當事人的選擇是有限的,不能超出原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特定區域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自行從仲裁員名單中選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機構主任代為指定,仲裁庭的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選擇通過仲裁解決糾紛,這與仲裁的程序簡單、解決快捷、專業性、保密性、權威性等優勢是分不開的。但最重要的是相信仲裁能公正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因此,選擇自認為公正、正直、具備相關專業素質的仲裁員,是當事人獨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當事人選擇了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仲裁員會做出公正的事情,才能奠定當事人自覺履行裁決的內在基礎。(4)當事人可以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即當事人將哪些爭議提交仲裁,可以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確定。雙方可以約定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提交仲裁,也可以約定將壹項或多項爭議提交仲裁。(5)在審理和裁決程序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審理方式、審理形式和其他有關程序事項。二、仲裁獨立原則仲裁獨立是指從仲裁機構設立到仲裁爭議解決的全過程,依法獨立。包括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幹涉;雖然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監督是必要的,但並不意味著仲裁依附於法院。仲裁法體現仲裁獨立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1)仲裁與行政脫鉤。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幹涉,這表明行政機關不能幹預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動,不能對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施加影響。《仲裁法》還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說明仲裁委員會雖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但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和業務指導關系。雖然設立仲裁機構需要經過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但也僅限於依法審查仲裁機構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進行宏觀管理,兩者之間沒有隸屬關系。(2)仲裁庭獨立審理和裁決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幹涉。《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實際情況,聘任仲裁員,並依法撤換違法的仲裁員;依法決定是否受理,根據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員;並從事與仲裁有關的其他行政和事務性工作。壹旦仲裁庭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將不再參與仲裁審理和裁決的實質性工作,案件的審理和裁決將完全由仲裁庭獨立進行。三。以事實和法律規定為依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是公平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證,也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基本原則。(壹)根據事實,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包括爭議的起因、過程、現實和當事人的爭議,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為適用法律打好基礎,從而正確確定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2)符合法律,即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和賠償數額。而不是拋開法律,為所欲為。(3)公平合理。首先,仲裁庭處理糾紛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人應該處於公正的地位。無論哪壹方選擇仲裁員,都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對待雙方,公正處理糾紛。其次,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如果仲裁中的準據法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爭議的處理,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活動中普遍接受的慣例,即國際貿易慣例或行業慣例來判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