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未註冊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撤職以上處分,自處分和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四、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市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註冊後管理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證書管理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註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停止註冊會計師執業壹年。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撤銷註冊通知和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壹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註冊材料
壹、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通過資格考試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的註冊會計師,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壹)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2)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通用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兩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的證明;
(四)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5)有效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居民應提交其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護照復印件代替此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地區居民應提交中國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復印件代替此材料)。
二。註冊為非執業會員: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但在中國境內未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取得普通資格證書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壹)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2)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通用資格證書復印件;
(3)有效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居民應提交其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護照復印件代替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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