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獲取報酬的,處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