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管理處領導壹起嚴格維護財經紀律,認真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對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負責。
(2)業務咨詢處領導有責任向中心會計了解財務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定,中心會計有責任和義務向業務咨詢處(室)領導介紹財務會計制度,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3)中央會計根據駐外使領館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分析和會計監督。
(4)中心會計檢查財務收支時,如發現有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問題,應及時提出並糾正。如果領導堅持,中央會計必須及時向國內財務主管部門匯報。第七條中央會計師的職責
(1)負責常駐辦事處和兼營辦事處的日常會計工作,包括填制憑證、記賬和對賬,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各項支出單據,編制各種會計報表,整理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兼職管理處負責會計檔案的安全保管。
(二)管理部門應建立完整的會計操作規程,不得隨意簡化。如果每張原始憑證都要經辦人、證明人和主管領導簽字,並且用中文註明費用,則報銷單據要用表格形式。
(3)兼管處應安排出納及時登記現金賬戶(包括外幣現金賬戶),確保庫存現金的安全和準確,確保賬庫相符,中心會計應定期與兼管處出納核對庫存現金。
(四)參與管理處批量材料和食品的訂貨計劃,負責制定貨物的保管措施,完善出入庫手續,定期與庫管員核對貨物倉庫。
(五)中心會計師應合理安排駐所和兼管所的工作時間,每季度到兼管所辦理會計業務。駐村領導要保證工作時間。
(6)為保證預算和決算的及時編制,管理處會計年度為每個公歷年度的65438+2月1至次年的165438+10月30日。
(七)中央會計應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堅持原則,積極宣傳、執行和維護會計制度。第三章費用和待遇第八條中央會計人員的費用,本著節約和方便結算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中心會計師到兼管處財務委員會工作的往返交通費由業務咨詢處承擔,費用列入年度預算。兼管辦發生的其他與辦公交通有關的公款,由兼管辦負責。業務咨詢處應在經費上保證中心會計工作的需要。
(2)兼職管理處應按規定為中心會計師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工作條件。
(三)中心會計到兼管所工作。兼管所為集體合夥的,按照兼管所所長駐地應付餐費標準和實際天數支付餐費。如果兼職管理處是個人,中心會計可以單獨開辦業務。
(4)為方便財會人員按時上崗,按時乘坐交通工具,到達和離開兼管所時,可按所在業務咨詢處(室)出差夥食標準執行。第四章附則第九條本辦法由部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