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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基本會計原則識別ipo中的財務舞弊

《首次公開發行與上市管理辦法》中有專門壹節,規定了上市的財務會計條件。請參見以下條款: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正常。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驗證報告。

第三十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壹條發行人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編制財務報表。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方面要謹慎;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的經濟業務,應當選擇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並適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無形資產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采礦權等後。)在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中不高於20%;

(5)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應依法納稅,各項稅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並不嚴重依賴稅收。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故意遺漏或者編造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篡改、偽造或者篡改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不得存在下列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壹)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3)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收入;

(五)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註:業績的核心要求是第33條第(1)項,但實際上第33條只規定了上市的最低標準。實踐中,中小板上市的業績要求壹般是上市前壹年凈利潤達到5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