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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鎮醫療保險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包括退休、退職人員);

(2)靈活就業人員;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城鎮居民。

第三條建立和完善城鎮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壹)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參保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承擔;

(四)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補充,以大病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等為補充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溫州市區(含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縣(市)分別作為獨立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

各級財政、審計、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醫療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