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故意錯報或漏報會計報表。主要包括:篡改、偽造、變造會計報表所依據的記錄和會計憑證;故意使用錯誤的會計原則處理金額、分類、表達或披露。
而有些報告使用者分不清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的區別,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方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總想找個替罪羊替他們承擔責任,這也會導致法律訴訟,讓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明確我國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刑法、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都有涉及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這壹系列法規對維護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外部環境的變化和立法時間的差異,現行法律中關於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存在諸多矛盾。比如,專門立法,不像刑法,沒有把犯罪的侵權對象列為基點,在追究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時會導致尺度不壹致、不平衡;對實體法的重視和對程序法的輕視,帶來了會計師事務所薪酬程序的矛盾;其他司法文書解釋引起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等等。這些現象導致了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復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