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後又回購的商品會計上怎麽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壹壹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後回購交易方式下,對於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與回購是以壹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壹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並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壹次收入。\x0d\例2009年1月1日,壹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壹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該商品成本為80萬,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9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x0d\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接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x0d\(1)1月1日發出商品時:\x0d\借:銀行存款 1170000\x0d\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x0d\應交稅費壹壹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x0d\同時結轉成本:\x0d\借:發出商品 800000\x0d\貸:庫存商品 800000\x0d\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本例中由於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x0d\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x0d\借:財務費用 20000\x0d\貸:其他應付款 20000\x0d\(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萬元,增值稅額18.7萬元。\x0d\借:財務費用 20000\x0d\貸:其他應付款 20000\x0d\借:庫存商品 800000\x0d\貸:發出商品 800000\x0d\借:其他應付款 1100000\x0d\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x0d\貸:銀行存款 12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