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款人應為企業出納人員的名字,復核為會計、財務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均可。
增值稅專用發票裏的復核人和收款人按要求是要填寫的,開票人與收款人可以寫同壹個人的名字,也就是妳的名字,復核人就再填壹個名字,也就是公司會計人員的名字。 三個人的名字有兩個不相同就可以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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