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起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是對公允價值計量單獨進行的規定,是對原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進壹步的擴展與完善,不改變原會計準則的效力。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具體準則,固定資產是同時滿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壹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特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壹會計年度。從固定資產的定義來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不以投資和銷售為目的。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不是用於出售和投資的產品;2、可供企業長期使用。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隨著使用和磨損,通過計提折舊方式逐漸減少帳面價值;3、固定資產是有形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第三章“後續計量”中指出: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同時又指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所以,購買的商鋪如果是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不含投資性房地產)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如果是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則應計入“投資性房地產”。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否則采用成本模式。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壹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壹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根據該定義,衡量公允價值的關鍵在於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而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因此,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采用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可能采用的最優假設。
對於某些資產和負債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場交易或市場信息,但也有壹些資產和負債,則沒有可以利用的市場交易或市場信息。《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其他估價技術,並盡可能多地使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盡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