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持有人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轄區內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轄區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填寫轉移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持證人員自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在調入地辦理轉入手續。
如果法律不禁止,可以。妳沒有轉到單位,不辦理調動手續,由原登記機關管理。
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必須參加繼續學習,否則可能會被責令改正,不改正的可能會受到當地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