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有不少,很多老板都簡單的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憑什麽不能拿?特別是壹些小公司的老板更是如此,卻不知道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隨便從公司拿錢卻不歸還,最終查到就是補繳加罰款。
深圳稅局就有這麽壹個案例,某公司的老板買房子的時候直接從公司拿了350萬元,之後這筆錢也壹直沒有還,直到多年後被稅局查出,才補繳個稅70萬元,並且罰款35萬元。
01、會計分錄
那麽老板向公司借款,計入其他應收款時的會計分錄怎麽寫呢?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股東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02、其他應收款是個框,什麽垃圾都能往裏裝
除了老板借錢不歸還之外,其他應收款還有不少問題。這裏我們就要了解壹些其他應收款的定義。
問題就出現在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上,不夠精確的解釋讓許多公司動起了歪腦筋。
1.利用其他應收款隱匿無票支出
許多公司的其他應收款根本就不是公司的資產,而是公司為了隱匿無票支出,把各種雜七雜八的費用都往裏面放,後期再找發票來平賬,如果實在找不來發票就計提壞賬準備。像這種壹旦被稅局查到稅局肯定是不會認的,結果只有補繳稅款加罰款。
2.截留投資收益
有些公司為了少繳稅或者公司高層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隱藏截留公司的投資收益。例如某公司購買了大量的股票和債券,原本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但是卻捏造了壹家往來公司,以虛列債權的方式掩蓋短期投資。
3.轉移資金
我們經常在新聞上看到某些公司高管攜款潛逃的新聞,這裏就利用到了其他應收款,例如某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並不完善,高管利用個人威望將資金轉入到母公司旗下的子公司,隨後,又將資金從子公司轉到個人賬戶,攜款潛逃。
03、合法經營才是王道
隨著稅局各項制度的不斷完善,利用其他應收款偷稅漏稅的可能性越來越小,作為會計行業的從業人員,更要遵紀守法,壹旦被查,補繳加罰款只是小事,壹旦扯上牢獄之災,那便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