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社保和工資,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核算。
全部業務會計分錄如下:
壹、計提工資和計提公司負擔的員工社保費用
借:成本費用科目(根據受益對象確認金額和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付工資總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司負擔的社保)
二、代扣員工個人負擔的社保(將應付工資對應金額轉入社保明細科目)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個人負擔的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負擔的社保)
三、發放工資(應付工資減去所有代扣款項後為實際發放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四、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司負擔的和個人負擔的之和)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壹、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壹)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壹)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壹)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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